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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考2016年国家级游泳裁判员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10-27 14:31

关于报考2016年国家级游泳

裁判员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北体大训竞处: 随着我国竞技游泳水平的不断提升,不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对于我国游泳裁判员的工作水平和整体素质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为吸收更多的人才加入游泳裁判队伍,巩固我国游泳裁判队伍建设,提高全国游泳裁判员的执裁水平,培养更多的优秀游泳裁判员,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裁判员管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体竞字[2004]322号)文件的精神要求,我中心计划于2016年11月24日至12月1日在安徽省黄山市,2016年全国青年游泳锦标赛期间进行国家级游泳裁判员考试,并由中国游泳协会裁判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专业理论及业务培训并进行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袁昊然(总局游泳中心)

  副组长:王强(总局游泳中心)、赵与龄(河南)

  成员:白钢(北京)、梅雪雄(福建)

  二、培训考核安排

  11月24日报到,11月25日至27日理论培训及考试,11月28日至30日上岗培训及实践考试,12月1日离开。

  三、经费

  (一)参加考试人员食宿费每人每天200元;

  (二)考核、培训小组人员的经费由我中心负担。

  四、要求

  (一)参加考试人员必须自备人民体育出版社最新出版的《游泳竞赛规则2014-2018》和2015年最新出版的《游泳竞赛组织与裁判方法》。人民体育出版社发行部联系电话:010-67151482,也可到各大新华书店或网店购买。

  (二)必须出示一级游泳裁判员证书;

  (三)必须自备白裤和白鞋。

  五、报到时间和地点

  请培训考核领导小组和参加考试人员于11月24日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国脉大酒店 (黄山市屯溪区前园南路25号)报到。联系人:张秀玲,电话:17705592528。

  六、报考资格

  (一)必须符合报考国家级游泳裁判员条件的(见附件1)方可报名。

  (二)凡报名参加考试的裁判员必须由省、区、市体育局统一报名,填写《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加盖体育局公章,交2寸照片1张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于2016年11月1日前邮寄至总局游泳中心游泳部(以邮戳为准),过期不予受理。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4号,邮编:100763,电话:010-67170587,联系人:吴泽集。

  七、分配名额

  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浙江,江苏各3名;河北,辽宁,山西,陕西,河南,湖北,安徽,福建,山东,黑龙江各2名;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宁夏,内蒙古、新疆,解放军,北体大各1名。

  八、资格要求

  (一)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分配名额执行。

  (二)请各单位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审核申报国家级游泳裁判员的资格,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三)经总局游泳中心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申请表后,通知报考单位是否有资格参加考试。

  (四)请在申请表上,注明联系人和电话。

 附件:

  1、国家级游泳裁判员报考条件和考试内容

  2、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也可登陆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下载)

(编辑:泳者李冬)

附件名称:附件1和2...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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