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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冬泳协会 冬泳队管理暂行办法

2016-11-18 16:20  盐城市冬泳协会 吴步根

盐城市冬泳协会
冬泳队管理暂行办法
(盐冬发〔2016〕61号)
2016年11月18日

  为明确冬泳队职责、权限,规范冬泳队管理,发挥冬泳队在协会活动中的正能量和主观能动作用,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冬泳队是协会的组成实体和基石。必须树立整体意识,以大局为重,服从协会领导,维护协会权威,为不断提升协会美誉度及良好形象作贡献。
  二、冬泳队应自始至终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要围绕协会总体意图,认真、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协会工作目标和计划的顺利实施。
  三、冬泳队未经授权允许,不得越级以协会名义发布文告。
  四、冬泳队可以自行开展一些队内小型活动,也可以开展队际或与外地协会之间的联谊交往。
  五、冬泳队在自主组织活动时,必须通过事前请示、事后汇报的方式,获取协会的重视与支持。
  六、冬泳队应强化风险管理措施,加强风险防范。每次活动都要落实好安全预案或应急救生责任人,确保活动安全。
  七、冬泳队在协会或自主活动中应按规定使用好队旗。队旗由队长妥善保管,不得借与他人。
  八、队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当仁不让地负起冬泳队主要领导与安全责任。但有关活动组织,应多跟分管副会长通气协商,并报协会研究同意后予以实施。
  九、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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