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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游泳城市系列赛竞赛规程》的通知

2023-02-23 11:19  

2023年全国游泳城市系列赛竞赛规程一、时间和地点

2023年全国游泳城市系列赛将于2023年4月至12月举办。本赛事全年设八个分站赛,分别为深圳、沈阳、黄山、衡阳、北京、泉州、绍兴、青岛站等。各分站赛举行的时间地点及报名方式见有关通知。

二、竞赛项目

50米、100米、200米自由泳,50米、100米、200米仰泳,50米、100米、200米蛙泳,50米、100米蝶泳;4×50米男女混合自由泳接力,4×50米男女混合混合泳接力。

三、参加单位

全国各成人游泳俱乐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游泳代表队均可报名参加。本次比赛不接受个人报名。

四、参加办法

(一)年龄规定

1、个人项目

18-24岁组(1999年1月1 日至2005年12月31日);

25-29岁组(1994年1月1 日至1998年12月31日);

30-34岁组(1989年1月1 日至1993年12月31日);

35-39岁组(1984年1月1 日至1988年12月31日);

40-44岁组(1979年1月1 日至1983年12月31日);

45-49岁组(1974年1月1日至1978年12月31日);

50-54岁组(1969年1月1日至1973年12月31日);

55-59岁组(1964年1月1日至1968年12月31日);

60-64岁组(1959年1月1日至1963年12月31日)。

2、接力项目

(1)以4名运动员年龄累计相加设置100-119岁组、120-159岁组、160-199岁组、200-239岁组别。

(2)各组别各代表队限报1个接力队,每接力队限报运动员2男、2女。每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接力项目比赛,运动员不能跨队参赛。

(3)60岁(含60岁)以上年龄组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接力比赛。

(二)本次比赛每站限报800人。各单位报名人数不限,每人限报2项(接力项目除外)。

(三)参赛者需递交由本人签字的《自愿参加比赛责任书》,并交纳报名费均可报名。

(四)运动员身体健康要求

游泳竞赛是一项负荷强度较大的运动,对参赛者身体状况有较高的要求,参赛者应身体健康,有长期参加游泳锻炼或训练的基础,并应保证能够连续不间断游泳600米以上。参赛者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和实际能力,选择报名。组委会建议参赛者赛前去相应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有以下疾病患者不宜参加比赛:

1、先天性心脏病和风湿性心脏病;

2、高血压和脑血管疾病;

3、心肌炎和其它心脏病;

4、冠状动脉病和严重心律不齐;

5、血糖过高或过低的糖尿病;

6、比赛日前30天内感染新冠阳性者;

7、不适合本项运动者。

(五)做好疫情防护。

1、所有参赛人员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坚持规范配带口罩,勤洗手,保持安全距离。

2、新冠检查阳性转阴30天之后,身体恢复到健康状态方可参加比赛。

3、运动员要密切关注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尤其60岁及以上组别的参赛者,如出现不适症状请立即停止比赛。

(六)在比赛中,因个人身体及其它个人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参赛者个人承担责任。

(七)现役专业注册运动员不得参赛。

(八)按照年龄组的要求,不得越组报名。

五、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下发的有关竞赛规定。

(二)所有比赛项目只进行一次性决赛,按成绩排列名次,成绩相同名次并列,取消下一名次。

(三)比赛顺序按照先女后男、先大后小和报名人数进行编排。

四)运动员参赛时,必须向检录裁判员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无证者不得参赛。

(五)中国香港、澳门地区运动员参赛时,向检录裁判员出示本届赛会《参赛证》或有效证件,无证者不得参赛。

(六)凡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者,取消本人所有比赛成绩及该队所涉及的男子或女子团体总分成绩。

六、录取名次、记分与奖励

(一)各年龄组单项、接力录取前8名,颁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竞赛证书。不足8人(队)减一录取。

(二)男子团体、女子团体和团体总分录取前8名,由组委会颁发奖杯。

(三)计分办法

1、单项1至8名按13、11、10、9、8、7、6、5记分,9至12名每人记取3分,13名以后每人记取1分;

2、接力项目按18、14、12、10、8、6、4、2计分。

3、名次并列,按所获名次得分计算。

4、团体总分计分方法

(1)各年龄组单项名次得分累计相加分别记取男子团体总分和女子团体总分。

(2)男子团体总分、女子团体总分、接力项目得分累计相加记取团体总分。

(3)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得分相同,以第1名多者名次列前,再相同以第2名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七、报名与报到

(一)本次比赛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具体见各分站赛相关报名要求。请参赛队在各站规定报名日期前完成网上报名。逾期或不按规定报名者,不予安排参赛。

关于规程和规则问题请与总局游泳中心社会活动部联系,电话:010-67170581。

(二)请各代表队于报名截止日期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必须用电脑按规定格式填写报名表并加盖公章,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领队和本人都签名的自愿参加比赛责任书原件,邮寄至承办单位和发至报名邮箱。

(三)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如网上报名和邮寄报名表出现不一致时,以加盖公章的报名表为准。

(四)报到时,各代表队需提供参赛运动员近三个月内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健康检查体检报告书(内含:本人照片、心电图、血压数据、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八、经费

(一)竞赛服务费

参赛者每人交纳竞赛服务费125元(含保险费、泳帽等)。请于比赛规定日期前汇至赛区指定账户。

(二)大会期间提供医疗服务,所需费用自理。

(三)如需组委会提供参加人员的接送、食宿和参观考察等服务,所需经费自理。

九、如分站赛地点发生变化,请以相关比赛通知为准。

十、仲裁与裁判

仲裁、裁判长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其他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体育总局游泳中心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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