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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代理人新规实施面临哪些挑战?

2017-01-11 12:00  体育bank 董双全

1、前言

        《中国足球协会球员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中国球员代理人规定》)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中国足协按照新颁布的《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制定的新规。其保留了国际足联废弃的考试及保证金制度,并强制规定了3%的佣金帽,在实施之初便已引起了业界的广泛争论。《中国球员代理人规定》实施将面临哪些挑战?在当下火爆的中国足球转会市场,足球俱乐部、球员、国内以及外籍代理人如何合规地开展交易活动?笔者有幸参与了《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各国实施报告》中国部分的编写,结合以上问题,在此对《中国球员代理人规定》和其它国家相关代理人规程的实施进行简要探讨。


2、《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实施介绍

        事实上早在2014 年 3 月 21 日,《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便在国际足联执委会上获得通过,并于2015年4月1日正式生效,旧的《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规》随之废止。《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废除了球员经纪人的考试及持证制度,在代理人定义、透明度、代理费、利益冲突、未成年人保护、争议解决等诸多方面均做出了重大变革。


        例如关于代理人的定义,从字面上看国际足联将Players’Agents 已改为了Intermediaries,中国足协亦将球员经纪人译成球员代理人进行了区分。 国际足联对代理人的官方表述为:收取费用或免费代表球员和(或)俱乐部为达成工作合同而进行谈判,或代表俱乐部为达成转会协议而谈判的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这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包括法人在内的任何人现在都可以申请做球员代理人而不必像以往必须持有国际足联颁发的“球员经纪人执照”。“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这一头衔成为历史。

 

注意:本文按中国足协的官方翻译将Intermediaries统一称为球员代理人(代理人),但这一群体也为俱乐部提供服务。同时考虑到读者的广泛性,本文沿用了足球经纪、经纪人新规等易于理解的词汇。

 

        根据国际足联转会匹配系统(TMS)的资料,在全球范围内2016年(非全年度)俱乐部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总额已达到3.68亿美元,而2014、2015两年的数据分别为2.74亿和2.38亿美元。以上的数据清晰地表明,《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的实施大大增加了转会交易的透明度,起到了积极效果。


3、《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发布

       《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实施后,国际足联在国际范围内对球员代理人的干预将变得十分有限,国家规制成为管理球员代理人的主要方式。国际足联要求各国会员协会须将《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作为最低标准,制定并实施本国的代理人规程。也就是说国际足联允许会员协会根据本国具体情况颁布更严格的代理人规程。


        在此背景下,历时一年半,《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各国实施报告》于近日发布。报告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的深入分析,分别从经纪人、俱乐部以及球员的角度对新的规程进行解读,同时也探析了欧盟法及其原则的适用;第二部分是37个国家的球员代理人规程分析报告;第三部分则是针对以上各国球员代理人规程做的比较分析;最后为本书的附录部分,包括《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原文、各国足协施行情况对比表以及各国足协代理人规程的原文链接。


4、《中国球员代理人规定》之比较分析

        《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各国实施报告》涵盖了37个国家会员协会颁布的球员代理人规程。根据报告,中国足球管理机构相对比较及时地出台了《中国球员代理人规定》,在规则的国际接轨方面并不落后于其它国家。甚至可以说有些和中国国家足球队的世界排名“并不相称”。至于不足之处,个人认为《中国球员代理人规定》条文过多照搬旧的《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规程》。


        我们注意到,在37个制定球员代理人规程的国家中,目前只有中国、捷克、丹麦、墨西哥采取考试制度(法国和乌克兰考试仅针对“permanent intermediaries”)。关于代理人的资格准入,墨西哥足协要求最为严格,申请人被要求既参加书面考试还需通过面试,最终方可取得代理人注册资格。而中国的球员代理人,则被要求通过相关考试并且交纳保证金。

 

        关于代理人的代理费规定,中国、俄罗斯、阿塞拜疆、巴拉圭、塞浦路斯、沙特、阿联酋七个国家采取了3%的佣金帽,即代理人每笔交易应得代理费总额不应超过球员工作合同期内基本总收入或转会费总额的 3%,而大多数国家足协对佣金比例并未做如此的限制性规定。

 

        至于是否在转会交易中允许双方代理的问题,中国、保加利亚、法国、日本、巴拉圭、葡萄牙以及俄罗斯仍然禁止这一情况的发生。然而英国、德国、阿根廷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规定只要代理人提前声明利益冲突或当事人书面同意,代理人则可以进行双方代理。


5、《中国球员代理人规定》实施面临的挑战

1.3%的佣金帽

        根据《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代理费3%的比例是一个推荐比例,并非强制。《中国球员代理人规定》则对代理费3%进行了强制规定, 这类似于一个“佣金帽”。这一佣金帽能否真正实施尚有待于在实践中检验。然而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球员代理人为了规避这个强制性的规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很可能不得不尽力避免在转会交易中登记。显然,这从某种程度上将不利于《中国球员代理人规定》在实践中的施行。同时,中小俱乐部可能会受到更大影响,比如对于中甲球队,按外援年薪200万人民币签三年工作合同计算,代理人交易的收入扣除成本后将所剩不多。故此,在某种程度上3%的“佣金帽”会使部分代理人对小额交易丧失热情,从长远角度这可能会对中小俱乐部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代理费披露的可行性 

        《中国球员代理人规定》第30条、31条、32条规定,球员和(或)俱乐部须向属地会员协会和中国足协公开任何和所有的经双方同意的代理费的所有细节。转会协议和(或)工作合同须附上有效的代理协议,便于球员注册。同时中国足协还将在专门信息平台上公布所有已经注册的代理人的名单以及由球员和俱乐部分别支付给代理人的薪金总额。

 

        我们注意到,实际情况是无论球员、俱乐部或代理人均对相关的代理费讳莫如深。上述披露公开的条款规定固然很明确,但实施难度亦可想而知。事实上,国际足联各会员协会中公布涉及代理人的转会交易数据的协会也不多见。在国际足联211个会员协会中,只有37个国家公布了代理人报告。代理费披露的问题,无论对国际足联还是中国足协都将会是一个挑战。无论如何,公众应该很期待在《中国球员代理人规定》实施后,中国足协如何进行代理人薪金的公布。


考试制度的规避

        中国是少数实行球员代理人考试制度的国家。《中国球员代理人规定》中对于已取得其他国际足联会员协会有效资格的外籍代理人,可以免除考试(当然仍须缴纳保证金)。如果仅从文字上解释,外籍人士注册条件比中国人更为宽松,甚至无需进行无犯罪记录的审查。这同时是否也意味着,如果国人未能通过中国足协组织的代理人考试,可以寻求到其它不需要考试的国家取得代理人资格,之后曲线救国回到中国注册呢?

 

外籍代理人如何在中国合规地开展业务

        中国足协足球字(2016)189号通知曾特别强调:各俱乐部有责任告知外籍代理人须按代理人规定在中国足协注册后方能在我国从事球员代理业务,对未注册就擅自从事球员代理业务的,相关俱乐部将依规收到处罚;未使用代理人的俱乐部须在球员合同中注明。

 

        《中国球员代理人规定》亦明确,凡有球员代理服务需求的俱乐部只允许与球员本人或通过已在中国足协注册的代理人接洽。球员必须寻求已注册的代理人为其提供转会服务。同时如果球员和俱乐部未使用代理人的服务,须在球员转会协议、工作合同等文件中载明。

 

        考虑到外籍人士通过中国代理人考试的难度,我们建议其可在取得本国的代理人资格后再到中国足协办理注册手续并交纳保证金。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讲,外籍代理人如果不愿意在中国足协注册,我们建议其在中国大陆开展足球业务时应考虑和中国的球员代理人合作。

 

        有趣的是,目前中超的豪门俱乐部或钟情于绕过中国本土代理人,直接和国外代理人及俱乐部接触洽谈球员。严格来讲这些中国俱乐部是否涉嫌违规呢?这些天价外援的工作合同是会附上代理合同亦或直接标注未使用代理人服务?希望《中国球员代理人规定》实施后的第一个冬窗结束后会有答案。

 

       当然,即使我们的中超俱乐部并不关注或不在乎《中国球员代理人规定》,其在国外洽谈业务时也不得不面对相关国家的代理人规程。如上所述国际足联对代理人的干预已很有限,国家规制将成为管理球员代理人的主要方式。我们今年也陆续为德国、意大利等国的经纪公司提供了相关《中国球员代理人规定》的法律咨询。随着足球运动员的转会交易越来越国际化,利益相关者将不可避免地面对各个国家对代理人纷繁复杂的监管规则。


6、结论

        中国足球管理机构沿袭了旧《国际足联球员经纪人规程》中的考试和保证金制度,实施效果如何尚待观察。除了以上对代理人准入的控制,我们建议其亦应加强对球员交易过程的监控,按国际足联的规定公布披露报告。同时严格监管外籍代理人在国内从事经纪业务。或许这意味着中国本土球员代理人和体育律师的商业机会。无论如何,《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及《中国球员代理人规定》实施后,俱乐部、球员、代理人均应谨慎行事,避免因违规遭受行业处罚。


        希望《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各国实施报告》能为足球管理机构、俱乐部、球员及球员代理人等行业从业者提供一些借鉴。同时该书亦可作为对体育法及国际足联新代理人制度感兴趣人士研究之用。此次体育与法律研究中心参与《国际足联代理人规程:各国实施报告》的编写工作,是中国作者介入国际体育规则实施研讨的有益尝试。最后我们希望更多中国作者能加入到类似项目,这将对中国体育产业的发展以及提高我们在国际体育界的话语权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详见原文: www.chinasportslawyer.com/newsitem/277573524

文章来源:体育bank 董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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